實施滾動履約的碳交易市場機制設計思考

                                                  2016-7-15 12:14 來源: 四川環交所 |作者: 代永波

                                                  實施滾動履約的碳交易市場機制設計思考

                                                    碳排放權交易是基于市場機制的溫室氣體減排措施,也是我國積極應對全球氣候變化、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綠色低碳發展的重要舉措。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推行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作為全面深化改革、加快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十八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明確了實施碳排放權交易制度的要求。碳交易市場建設包括政策法規體系、市場機制體系、技術支撐體系以及能力建設等方面,碳交易市場機制包含了配額總量設定與覆蓋范圍、配額分配機制、排放量MRV(監測、報告與核查)機制、交易管理機制、履約與排放量抵消機制等方面。2011年,國家發展改革委批準在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湖北、廣東和深圳七省市開展碳排放權交易試點。2013—2014年,試點地區先后啟動碳排放權交易,逐步建立了區域性碳交易市場體系,為全國碳市場積累了有益經驗。2015年,習近平總書記宣布我國將于2017年建立全國統一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2016年,我國正式簽署《巴黎協定》,承諾為全球溫室氣體減排作出積極貢獻。在我國建設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最后籌備階段,充分汲取國內外碳市場的經驗與教訓,創新優化碳市場機制設計,提高碳市場活躍性,有利于促進碳市場健康發展,加快推動實現綠色低碳發展。
                                                   
                                                    一、國際國內碳交易市場履約機制
                                                   
                                                   ?。ㄒ唬W盟碳市場(EU ETS)履約機制??嘏牌髽I依據歐盟的規定,在每年3月底前報告其上一年度經核查過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在4月底前向所屬成員國清繳與其二氧化碳排放等量的配額。EU ETS分三個階段,第一階段(2005—2007年)、第二階段(2008—2012年)和第三階段(2013—2020年),允許同一階段內排放配額的預借和存儲,在履約周期存在重疊的條件下,控排企業利用下一履約周期的配額彌補當前履約周期的配額短缺,控排企業也可將剩余的配額儲存到下一履約周期使用。
                                                   
                                                   ?。ǘ╉n國碳市場履約機制。韓國碳市場自2015年1月啟動,包括第一階段(2015—2017年)、第二階段(2018—2020年)和第三階段(2021—2025年)。履約時間為每年6月,配額分配計劃最晚會在履約期開始前6個月確定,免費配額最晚則在每個履約年開始前2個月分配給控排企業。在履約年結束后3個月內,報告核證排放量;在履約年結束后6個月內,上交配額進行履約。
                                                   
                                                   ?。ㄈ┟绹又萏际袌雎募s機制。美國加州碳市場分為三個實施階段,第一階段(2013—2014年)、第二階段(2015—2017年)和第三階段(2018—2020年)。排放配額通過免費和拍賣的方式分配,排放配額可以無限存儲且永不過期。一般情況下,控排企業必須用當年或往年的配額來完成履約。履約分為年度履約和履約期履約兩種,一個碳交易實施階段為一個完整的履約期。對于年度履約,企業需在次年的11月1日前上繳配額完成履約;在2015年、2018年和2021年的11月1日之前,企業不需要履行上一年的年度履約義務,而應把上一個履約期所有剩余未繳的配額繳清,以完成履約期義務。
                                                   
                                                   ?。ㄋ模﹪鴥仍圏c地區碳市場履約機制。我國試點地區規定重點排放單位需要在履約期內向碳交易主管部門上繳與監測周期內排放總量相等的配額(根據各試點地區政策規定,可以一定比例的核證自愿減排量進行抵消)。試點地區均以一個自然年度作為碳排放監測周期,每一年對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量進行履約抵消。配額或核證自愿減排量須在注冊登記系統中提交注銷。履約期集中在每年的5—6月,天津、湖北履約時間為5月31日前,北京為6月15日前,重慶、廣東為6月20日前,上海、深圳為6月30日前。
                                                   
                                                    二、現有履約機制市場表現及問題分析
                                                   
                                                    盡管集中履約具有便于碳交易主管部門對重點排放單位的管理、簡化配額分配過程和及時加強調控等優勢,但也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ㄒ唬┞募s期量價齊升現象明顯。目前,大部分重點排放單位對碳交易的認識程度和重視程度還不夠,沒有成立專門的配額管理部門或指定專門人員進行配額交易操作,而是抱著消極的應付履約態度,直到履約期臨近才開始進行自身配額的計算與交易。2014年和2015年,試點地區碳交易市場履約期最明顯的共同特征就是市場成交量激增、交易價格出現不同程度的上漲,并伴隨較大的波動。以2014年為例,首次履約的深圳、上海、廣東三地在5—7月的成交量分別占各自區域全年成交量的69%、65%和85%,北京和天津的這一比例甚至達到了90%,上海、深圳兩地市場履約月份的成交量環比分別增長了672%和516%??梢?,試點地區交易市場表現出非常強的履約驅動特點,非履約期的成交量相對較少,這種履約期過度的量價齊升現象扭曲了減排成本的傳遞。此外,非履約階段的流動性欠缺還會導致有價無市的情況出現,而在履約階段也可能出現因配額總體富余從而集中拋售導致碳價急劇下跌的現象。這種在履約階段和非履約階段嚴重不對等的交易量不利于創造碳市場的流動性和發現真實的碳價格。
                                                   
                                                   ?。ǘ┩七t完成履約現象普遍。正是由于我國碳市場履約驅動的特點,大部分重點排放單位都選擇在履約期到來才開始籌備相關工作,甚至面臨處罰時才不得不開始準備配額,導致試點地區履約整體推遲。因重點排放單位不能切實地作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市場交易中,進而造成市場價格失靈,資源無法達到優化配置。此外,具備資質的核查機構核查員有限,而各個碳交易試點的兩千余家控排企業的核查工作都集中在4—5月份,導致大量核查工作難以在規定的核查周期內完成,從而推遲了企業的履約周期。2014年,五個開市的試點地區中,上海是唯一一個準時完成所有履約的試點,北京、天津、廣東、深圳四個地區推遲半月到一個半月才完成履約。2015年,七個試點地區中,北京、天津、上海、深圳按時履約,湖北、廣東、重慶均出現了履約推遲現象,湖北推遲了近兩個月才全部完成履約。
                                                   
                                                   ?。ㄈ?a target="_blank" class="relatedlink">第三方服務機構發展受到制約。第三方核查機構需要在重點排放單位提交排放報告后與履約截止日期前集中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目前,我國試點地區的重點排放單位從提交碳排放報告到履約截止日期約有2—3個月時間。然而,由于大多重點排放單位提交排放報告的積極性不高,經常拖延提交時間;同時由于具備資格的第三方核查機構與核查員數量有限,集中在短時間內完成大量的核查工作不利于保證核查報告質量。此外,除核查期外的時間,第三方核查機構和核查員無其他業務可開展,較大程度上影響了核查機構的生存和發展。
                                                   
                                                    三、滾動履約機制設計思路
                                                   
                                                    在深入研究當前國際國內單一履約機制利弊的基礎上,提出滾動履約機制,即對納入碳交易體系的重點排放單位實行多期滾動上繳配額來完成履約,可以活躍碳市場,促進產品創新和多方參與,可作為全國碳交易市場機制設計的參考借鑒。
                                                   
                                                    (一)滾動履約期設定
                                                   
                                                    1.按季度履約??紤]首批納入八大行業的控排企業,實行按季度分行業履約,每季度兩個行業履約。待行業范圍擴大時,按行業相關性劃入相應履約季度。
                                                    2. 按雙月履約??蓪⑹着舜笮袠I劃分為6個履約期,其中4個履約期各1個行業、2個履約期涵蓋2個行業。新增行業按行業相關性劃入相應履約月份。
                                                    3. 按月度履約??蓪⑹着舜笮袠I劃分為8個履約期,每個履約期1個行業,新增行業填補月度空白,當納入交易的行業超過12個時,可設置每月多個行業履約?;虬葱袠I的相關性程度將行業劃入同一月份或相近月份履約,每個月份可設置1個或多個行業履約。從確保規則執行的可持續性和有利于市場活躍性的角度出發,建議實行單月滾動履約機制。下文皆按照單月履約機制分析。
                                                   
                                                    (二)滾動履約方式
                                                   
                                                    1. 配額周期。配額分配的周期設置為一年,履約期與配額周期間隔3個月,用于監測報告和核證(MRV)。每個月份履約行業的企業計算配額的時間周期為截止上一季度最末一天的前一年時間,即:M年N月(1≤N≤3)履約企業,配額周期為(M-2)年(N+9)月至(M-1)年(N+8)月;M年N月(N=4)履約企業,配額周期為(M-1)年(N-3)月至(M-1)年(N+8)月;M年N月(5≤N≤12)履約企業,配額周期為(M-1)年(N-3)月至M年(N-4)月。如2018年1月履約的企業,其上一年的配額周期為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以此類推。
                                                   
                                                    2. 配額分配。由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每年分期確定不同行業的碳排放配額總量,再由各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按照統一配額分配方法,在該行業履約完成后1個月內分配到重點排放單位,可采取免費分配和有償分配相結合的方式。
                                                   
                                                    3. 履約方式。重點排放單位依據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的規定,在所屬行業履約期當月的最后一天前向所屬省級碳交易主管部門清繳與其二氧化碳排放等量的配額(或可包含部分按規定可用于抵消的ccer)。
                                                   
                                                    (三)滾動履約技術方案
                                                   
                                                    1. 監測計劃。重點排放單位需在每年配額周期的最后1個月末完成下一年度監測計劃的報送。監測計劃包括裝機容量、產能、數據監測等關鍵信息與數據的報送。每一個配額周期為碳排放的監測周期。
                                                    2. 排放報告。重點排放單位需在每年配額周期結束后的1個月(即履約前3個月)內完成上一年度的碳排放情況報告。
                                                    3. 排放核查。經碳交易主管部門備案的第三方核查機構在每個行業配額周期結束后的第2個月(即履約前2個月)內完成對該行業的核查工作。
                                                    4. 審核確認。碳交易主管部門應在配額周期結束后的第3個月(即履約前1個月))審核確認第三方核查機構提交的重點排放單位核查報告,作為履約依據。
                                                   
                                                    四、實施滾動履約有利于促進碳交易體系優化
                                                   
                                                   ?。ㄒ唬┯欣谠黾犹际袌隽鲃有?。市場流動性關系碳交易市場的活躍性、持續性和穩定性。單一履約期導致的集中交易,不利于配額、CCER的流動,也難以激發碳市場活力。實施滾動履約有助于放大市場需求,增加市場交易量,更好的發揮碳產品的金融屬性,充分調動參與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實現交易主體規?;?、交易產品市場化,從而推動建立一個具有高度流動性和穩定性的碳市場。
                                                   
                                                   ?。ǘ┯欣谔际袌霎a品創新。碳金融產品創新能夠為市場提供充足的流動性,使碳金融發揮一般金融融通功能,引導市場發現碳排放的真實成本,擴大碳交易廣度。實施滾動履約,有利于通過金融工具和產品設計,豐富和完善碳市場的金融投資功能,滿足日益多元化的市場需求,促進碳金融產品的持續改進和創新。
                                                   
                                                   ?。ㄈ┯欣谔际袌鰞r格發現。碳市場最核心的功能是促進節能降碳,就是通過透明真實的價格信號,來引導稀缺的碳排放權資源配置,以實現低成本、高效率的減排。實施滾動履約機制能夠避免因單一履約期導致交易過于集中,可以驅使全年交易量呈現穩定的動態分布,同時避免價格的不合理波動。通過市場交易量和價格的合理波動實現減排成本傳遞,有利于發現真實的減排邊際成本和邊際收益,從而反映出真實的履約成本和減排收益之間的均衡。
                                                   
                                                   ?。ㄋ模┯欣谔际袌鲋黧w多元化。碳交易市場的參與主體不僅是政府和重點排放單位,也包括金融機構、投資機構、碳資產管理公司、個人等多個參與方。實施滾動履約,重點排放單位可以在每年除履約月份之外的11個月作為投資主體參與碳市場,既作為控排的約束方,也作為市場投資的參與方。同時,通過活躍的碳市場,可以吸引更多的金融機構、碳資產管理公司、咨詢服務機構、非控排企業、甚至個人參與市場,建設多元化的市場主體,讓碳市場擁有足夠的寬度,滿足不同主體的利益訴求。
                                                   
                                                   ?。ㄎ澹┯欣谔岣咛际袌鰠⑴c度。實施滾動履約,能夠使參與各方工作量實現全年相對均勻分配,利于資源合理配置與利用。通過履約時間的錯峰,重點排放單位、第三方機構以及碳交易管理部門履約期的工作量不會過于集中,可以避免集中履約容易出現的任務量激增的情況,在較大程度上避免由于任務量過重導致的履約延期及錯誤、紕漏的出現,促進履約按期順利完成。同時,也有利于培育第三方核查機構,避免出現因單一履約期導致的每年僅2—3個月開展核查工作的情況。此外,滾動履約實現了不同行業控排企業的錯峰履約,給企業提供了隨時觀察、學習其他履約企業做法和效果的機會,可以增強學習交流,從而幫助企業提高配額管理能力,提高積極性和參與度。
                                                   
                                                    總體來看,實施滾動履約機制有利增加市場流動性、產品創新、價格發現、培育市場主體和提高市場參與度,有利于全國碳交易體系優化。與此同時,實施滾動履約機制也將增大碳交易主管部門的監管難度,增加配額初始分配和MRV難度,在滾動履約機制下的配額分配方法、配額有效期及跨期交易、新增企業配額發放、CCER抵消機制等方面的具體機制設計還需要進一步深入研究與探討,避免市場風險發生,為碳市場穩定有序和持續健康運行做好保障。
                                                   
                                                    本文作者: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代永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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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用 dragon6404 2016-8-4 09:14
                                                  文章僅僅闡述其滾動履約的優點還不夠,需要探討滾動履約給主管機關、企業增加的成本負擔,只考慮流動性是非常片面的,配額分配的初衷是減少排放,滾動履約是否符合企業的利益應該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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